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1-03 08:28

摘要: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是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由广西旭日航空实业有限公司举办和建设。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章程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是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由广西旭日航空实业有限公司举办和建设。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简称“广西蓝天职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Lantian Aviation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地址

学校住所地为广西来宾市铁北大道968号。

第三条  办学规模

学校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5000人左右。

第四条  学校性质

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领导体制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院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条  办学定位

(一)学校为技术技能型高等学校,面向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航空产业建设专业群,涵盖经济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突出航空类专业特色。

(二)学校以全日制高职高专育为主,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在条件成熟的专业开展研究生教育。

(三)学校开展与航空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应用研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并提供社会服务。

第七条  培养目标

21世纪高端制造业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理念

    紧盯人才市场需求,突出专业化、技能化。理论结合实际操作,培养专家型人才。

第九条  外部关系

    (一)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实行校企合作办学,在育人、管理、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寻求与行业企业卓有成效的合作。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制度、标准和优质教育资源,在学生培养、师资培训、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与国外有关机构深度合作。

(五)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和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董事会章程。

(三) 任命和辞退董事,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四) 聘任、解聘院长,任命院长提名的副院长、总会计师,聘用校外审计师、法律顾问。

(五) 制定或审定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

(六) 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招生计划。

(七) 筹集办学经费,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保障。

(八) 审核全校预算、决算。

(九) 审定学校人员编制、薪酬基准、人才政策、学杂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政策。

(十)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批准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 监督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和其他办学行为。

(十二) 审议决定院长提交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

(一) 理事(董事)会由5-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理董事长均不能在本校兼任行政职务。

(二) 董事包括学校出资者代表、院长、党委书记、学术委员会主席、教职工代表、政府代表、社会贤达、行业企业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会主席(不参加学校人事、招生等等事项审议),校外董事和校内董事比例为二比一。

(三) 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董事可连任。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政府主管部门提名,经主管部门、举办者及各方代表协商产生。下届董事会成员由当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投票表决产生。

(四) 董事会设秘书处及秘书等工作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一般由举办者代表出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董事会换届工作。

(三)支持和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

(四)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

(五)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理事(董事)长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处理专门事项。各委员会至少有3名董事参加,可聘任非董事专家委员。经董事会议决可增设专门委员会或临时委员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或3名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 召开例行董事会议一般须提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召开临时会议一般须至少提前2天通知全体董事。

(三) 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 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五) 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六) 董事在董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

 

第三章 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中共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设在学校的基层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隶属中共来宾市委员会,党建工作接受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指导。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党委书记代表校党委通过董事会参与学校决策。

(二)支持董事长工作、支持院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和校园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领导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七)负责指导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共青团等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院长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院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教育工作,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正确的办学思想,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

(二) 认同并遵守学校章程。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同行内的佼佼者。

(四) 有能力推动学院改革发展,持续提升办学水平。

(五) 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院长的遴选任命程序:

(一) 经董事会批准,由董事长召集成立院长遴选委员会,成员由有经验的高等教育管理人员、成功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校外与校内成员的比例为二比一。

(二) 院长遴选委员会制定院长任职资格标准、遴选程序,并负责院长遴选工作。

(三) 经过初选、复选程序,院长遴选委员会将确定的23名候选人名单及倾向性意见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决定院长人选并履行聘任程序,同时报请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院长的职责:

(一) 经董事长授权,担任学校法人代表,有权使用学校法人印章,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制定和修改校内规章制度,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协调开展社会服务。

(四) 向董事会提名副院长、总会计师,任命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 签署教学、研究、行政、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合同、解聘决定。

(六) 支持和指导学术委员会工作,保证学术委员会决议贯彻执行。

(七) 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执行,拟定年度决算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的重要工作。

(九) 使用、管理和维护学校资产。

(十) 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是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

(十一) 执行董事会决议,行使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主持,并行使最终决定权。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为副院长、学校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校的董事、学术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总会计师、相关学院及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 讨论需报请董事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 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工作事项。

(三) 听取、讨论各学院及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汇报。

(四) 听取院长、副院长重要工作通报。

(五) 院长、副院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院长聘期5年,可连任。学校董事、教职工代表基于充足的理由,可以提出罢免院长的动议。对院长的不信任案须5名以上董事或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联名提出,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议认为有必要启动对院长的调查,需成立特别裁审团,经独立调查、听证、申诉等程序,形成裁决建议,提交董事会议决。

第二十二条  院长以下设副院长2-3名,分管教学、科研、行政、人事、学生事务、公共关系和对外合作等工作。设总会计师1名,分管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全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监督和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 制定学术规则和学术政策,行使学术仲裁权,惩处学术腐败。

(二) 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专业设置。

(三) 审议全校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审定学校内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审查各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结果。

(四) 审议学校教学、科研经费分配方案。

(五) 授予和撤销学位及学术荣誉称号。

(六) 监督各学院学术管理工作,受理师生关于学术评价、职称评审、学位评定的申诉。

(七) 完成院长委托的有关学术调研或论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代表学院最高学术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由5人组成,其中包括1-2名校外专家或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授。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席1人,根据需要设副主席2人,设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院长不在学术委员会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分学科、专业按民主、公开程序推举产生,校外委员和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授由学校董事会、所在院系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取得突出的教学、科研、专业技术成果,在本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有良好学术声誉。

(三) 学风端正、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四) 关心学校学术进步,热心学术工作,有议事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会议议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院长、学术委员会主席提议设定。

(二) 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 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四) 学术委员会以协商制为基本议事形式,学术评审可采用打分制。对分歧严重的议题须采取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会议主持人也可决定缓议或复议。

(五) 委员对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须记录存档。

 

第六章 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七章 学生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主自治的群众性组织,主要职能是:

(一) 起草、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 倾听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学院有关部门答复、解决。

(四) 倡导健康向上的学风校风,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

(五) 组织学生开展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指导校内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六) 对学校关于学生处分的规章制度、关于学生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提出意见,参与调解同学与校方、教职工争议。

(七) 开展校际、国际学生交往、交流。

(八) 以适当方式筹集活动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均在全日制学生中竞选产生,任期1年,一般不得连任。学生会各部部长由学生会主席任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个部门要注重发挥学生会的作用,与学生充分沟通、良好互动。任何工作人员、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学生会的正常工作。学校有责任为学生会及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八章 学院(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中心、所等)两级管理体制(具有独立建制的院、系、中心、所等均在本章程中统称学院或系)。学院(系)是全校履行教学、科研等职能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实行学术自治。

第三十六条  教授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提出专业设置、调整方案,经院长批准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 制定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并监督其实施,指导教学改进。

(三) 制定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办法,评审本院科研立项。

(四) 制定本院教师招聘、录用标准和办法,招聘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五) 负责本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

(六) 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组织同行评议,将评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

(七) 负责本院学生学位论文评议和答辩,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的建议。

(八) 负责监督本院教风、学风,保障教学质量。

(九) 审定专业招生录取标准,负责本院招生考核、录取。

(十) 审定本院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

(十一) 审定本院奖学金分配方案,核定有关学生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院教师人数,教授会一般由2-5人组成。教授会成员由本院学术成就突出、声誉良好的教授、副教授及相关行业企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士担任。教授会成员由各专业推荐,征求本院全体教师意见确定,成员增补由现任教授会成员提名,征求本院全体教师意见后确定。

第三十八条  教授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教授会全体会议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在主任因故缺席时主持教授会会议,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九条  教授会议事方式主要为协商制,也可采用打分制、表决制等。产生重大分歧时,教授会主任可提出缓议、复议。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换届时,下届院长由院长提名,经教授会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由院长任命。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下设副院长2名,由院长征求院长意见后任命,协助院长分管本院事务、落实教授会决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承担学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可兼任教授会成员。学院办公室与教授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十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依托学院内各专业和相关行业企业成立、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指导的咨询机构,由学科专业带头人和教师骨干5-7人、来自行业企业的高级主管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人组成,教授会成员可兼任。

第四十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研究制定专业建设方案、课程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提交教授会审定。

(二) 指导监督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和课程教学改革。

(三) 拟定专业层次校企合作计划,提交教授会和合作企业审定。

(四) 参与本科生学位论文答辩。

(五) 参与和指导教师教研、培训活动。

(六) 协调提供学生实习实训条件。

(七) 研讨产业和专业发展新动态、发展方向。  

 

第九章 行政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行政和后勤机构,支持院系工作,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不同性质和职能,各行政服务机构分别叫做部、处、中心、办公室等。每个部门设1名正职负责人,由院长、副院长提名或通过公开招聘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任命。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服务机构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部门负责人分别接受分管副院长、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共同对院长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规章与程序,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帮助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基于行业发展、雇主反馈、就业信息为学生学习、就业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与企业、国内外有关机构合作进行教师培训,发布教学研究规划和项目,负责组织教学研讨、教学诊断活动,帮助教师改进教学。

    第五十条  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是重要的教学辅助单位,要根据教育技术和学习方式的变革持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学校要在人力和财力上提供支持。

 

第十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是学校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是合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共同体。

第五十二条  教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 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和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福利。

(二) 享有学术自由和专业领域内的教学自由。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待遇。

(四)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维护学校名誉和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二) 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积极参与校内学术管理、学术研讨、学生课外辅导,和校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活动。

(三)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学术自由。

(四) 为人师表,关心、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 终身学习,关注学科专业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 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校专职教师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根据考核结果可以续签合同。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评聘专业技术人员。在院(系)内部,同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用短期或兼职教师。合同期一般为2年以下,可续聘。

第五十八条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和聘任合同制,由所在部门履行招聘程序,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任职标准、招聘程序和监督。职级评定由学校人事部门组织,根据职员资历、工作能力和绩效确定职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及实际岗位需求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各学院针对岗位特点制定招聘办法和程序。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核应聘者相关材料并结合考核成绩,决定是否聘用。

第六十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交齐交足社会保险,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建立教师职业年金。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的解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教职工聘任合同:

(一) 试用不合格。

(二) 合同到期。

(三) 出现与其职责不相符的不道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不能或长期拒绝履行职责。

(五) 业务考核不合格。

(六) 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所有全日制在校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 平等接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学业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完成学校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证书培训并通过考核后,获得相应证书。

(六)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成立和参加学校的学生社团,发起、组织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七)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与申诉。

(九)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努力学习,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二)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通过各门课程和各个环节的考核。

(三) 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维护学校名誉和合法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对在品行、学业、社会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与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一) 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二)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三)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并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四) 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管理,在筹资、招生、专业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积极寻求校友支持。

(五)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及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 举办者的投入。

(二) 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

(三) 政府资助。

(四) 社会捐赠。

(五) 存款利息、理财收入。

(六) 校产经营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全部办学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分账登记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由董事会聘用审计师定期审计学院财务。学校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任须接受董事会的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方式、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办学,资产和债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三章 校训、校徽、校标、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校训:天降大任必励志

第七十九条  校徽:(设计中)

第八十条  校标:(设计中)

第八十一条  校庆日:108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学校章程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董事会审定,报广西教育厅、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章程修改由董事会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董事会审定后报广西教育厅、民政厅备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董事会。